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高有飞与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68号 原告高有飞。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负责人乔耀强。 被告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68号

原告高有飞。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负责人乔耀强。

被告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郭青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飞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飞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有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有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有飞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