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68号 原告高有飞。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负责人乔耀强。 被告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郭青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飞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飞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有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有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有飞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