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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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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策略与梁安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383号 原告高策略,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志端,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安民。 原告高策略诉被告梁安民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383号

原告高策略,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志端,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安民

原告高策略诉被告梁安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策略委托代理人赵志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策略诉称:2014年2月19日被告梁安民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4%,现原告急需用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推托,至今分文未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被告梁安民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高策略借款200万元。同日,原告高策略通过兴业银行将该款转给被告梁安民,被告梁安民出具借款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出资人高策略,收款人梁安民,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利率4%,”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未还,致使原告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安民向原告借款,并约定相应利息,原告通过金融机构将该款转入被告梁安民指定的账户,被告梁安民亦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高策略持被告梁安民出具的借款收据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4%计算已超出金融机构规定的利率标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从被告借款之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梁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策略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20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被告梁安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平    安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余凤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