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镇真贵。 被告河南盛世锦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11号街坊117号。 法定代表人冯庆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真贵诉被告河南盛世锦建实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镇真贵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真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镇真贵负担。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