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中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刘卫东,该支行员工。 被告杨德新,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良仁,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齐延吉,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杨德新、苏良仁、齐延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