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54号 原告刘洪斌。 原告张世静。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景维,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怀远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新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刘周生 被告刘惠玲。 委托代理人张世峰,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斌、张世静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刘惠玲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斌、张世静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斌、张世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斌、张世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洪斌、张世静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