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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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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斌、张世静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刘惠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54号 原告刘洪斌。 原告张世静。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景维,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6号。 法定代

河南省洛阳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54号

原告刘洪斌。

原告张世静。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景维,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怀远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新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刘周生

被告刘惠玲。

委托代理人张世峰,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斌、张世静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刘惠玲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斌、张世静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斌、张世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斌、张世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洪斌、张世静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