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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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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广耀与洛阳懿皇置业有限公司、杨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41号 原告秦广耀,洛阳市涧西区乐学教育培训学校市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宝玲,洛阳市涧西区乐学教育培训学校会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41号

原告秦广耀,洛阳市涧西区乐学教育培训学校市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宝玲,洛阳市涧西区乐学教育培训学校会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懿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建业凯旋广场10楼。

法定代表人:白松朝,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广耀诉被告洛阳懿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磊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广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广耀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广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广耀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