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41号 委托代理人魏宝玲,洛阳市涧西区乐学教育培训学校会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懿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建业凯旋广场10楼。 法定代表人:白松朝,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广耀诉被告洛阳懿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广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广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广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广耀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