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东毛,男。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陆景,男。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人民大道路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景,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毛诉被告陆景、河南城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毛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毛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计2920元,由原告张毛东承担。 审 判 长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李科伟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