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64号 原告和亚鹏,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邵晋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亚鹏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为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亚鹏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亚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亚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3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和亚鹏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