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48号 原告侯平娟。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2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平娟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平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平娟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