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洛阳永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创展国际贵都1-1-602,现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中泰世纪华庭13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迎海,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吕孝辉诉被告洛阳永金劳务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吕孝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孝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吕孝辉承担。 审 判 长 张玮玮 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