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李冬芝。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地址:涧西区延安路。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芝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冬芝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芝承担。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