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356号 原告曹敬泽,无业。 被告高国锋,洛阳创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敬泽诉被告高国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敬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敬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4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曹敬泽负担。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