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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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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敬泽与高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356号 原告曹敬泽,无业。 被告高国锋,洛阳创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敬泽诉被告高国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敬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356号

原告曹敬泽,无业。

被告高国锋,洛阳创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敬泽诉被告高国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敬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敬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4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曹敬泽负担。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