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693号 原告张西周。 被告沙书文,洛轴LYC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珂,无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西周诉被告沙书文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西周承担。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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