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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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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周与沙书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693号 原告张西周。 被告沙书文,洛轴LYC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珂,无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西周诉被告沙书文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693号

原告张西周。

被告沙书文,洛轴LYC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珂,无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西周诉被告沙书文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西周承担。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