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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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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与王佳婧、秦满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张毅。 被告王佳婧。 被告秦满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王佳婧、秦满丽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张毅。

被告王佳婧。

被告秦满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王佳婧、秦满丽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