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张素玲。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 第三人莫祖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玲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和第三人莫祖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