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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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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庆年与李任龙、洛阳梦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723号 原告蒋庆年,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国琳,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任龙,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723号

原告蒋庆年,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国琳,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任龙,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梦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一拖8街坊8栋东平房。

法定代表人安源,经理。

原告蒋庆年诉被告李任龙、第三人洛阳梦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庆年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庆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庆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80元,由原告蒋庆年承担。

审 判 长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