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75号 原告蒋国治,自由职业。 原告蒋国磊,自由职业。 二原告的共同代理人王治海,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亚明。 委托代理人陈勇、魏征,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治、蒋国磊诉被告刘亚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治、蒋国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蒋国治、蒋国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国治、蒋国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89元,由原告蒋国治、蒋国磊承担。 审 判 长 董 争 审 判 员 姚小艳 人民陪审员 袁卓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