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洛阳市荣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41号商务楼A座418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曙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洛阳市荣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洛阳市荣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持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营业部,票号为1040005226038811,票面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帐号为258503159381,收款人为洛阳市高新区洛工机械厂,帐号为246803575081,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荣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淑琴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