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诗龙。 委托代理人李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成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成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同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