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诗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杜朝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朝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