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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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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春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诗龙。 被告窦春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春琴物业服务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诗龙。

被告窦春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春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本院受理后于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