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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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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738号 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龙根、耿庆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738号

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龙根、耿庆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红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