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涧行初字第7-2号 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本市涧西区周山西路16号。 负责人胡爱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本市涧西区周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钊,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本市高新区河洛路润升高科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吴运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范 廉 审 判 员 韩 璐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