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645号 原告王少恺,男。 被告梅金星,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少恺诉被告梅金星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少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少恺承担。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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