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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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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恺与梅金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645号 原告王少恺,男。 被告梅金星,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少恺诉被告梅金星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少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恺的撤诉申请符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645号

原告王少恺,男。

被告梅金星,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少恺诉被告梅金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少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少恺承担。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