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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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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红与石忠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620号 原告王志红。 被告石忠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红诉被告石忠杰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红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620号

原告王志红。

被告石忠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红诉被告石忠杰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红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