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620号 原告王志红。 被告石忠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红诉被告石忠杰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红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