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687号 原告李忠良。 被告即墨市圣雪尔电器厂,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周集村南。 负责人:高玉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5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李忠良诉被告即墨市圣雪尔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良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良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