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39号 原告姚亚莉,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战勇,无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25幢169。 法定代表人李晓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伟(被告李晓洁之夫)。 被告刘惠敏。 被告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大道洛阳建朝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仰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王仰军,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独资投资人。 原告姚亚莉诉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商贸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基建材公司)、王仰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亚莉的委托代理人张战勇、刘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磊基建材公司、王仰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亚莉诉称,2014年7月26日,原告姚亚莉与被告王仰军、磊基建材公司及被告金丰商贸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姚亚莉出借给王仰军及被告磊基建材公司350000元,月息1.65分,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为被告王仰军及被告磊基建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姚亚莉给付了被告金丰商贸公司350000元借款,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姚亚莉与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金丰商贸公司分四次还清原告的本金与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据合同约定按期付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未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姚亚莉认为,原告姚亚莉与被告磊基建材公司、金丰商贸公司2014年7月26日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被告磊基建材公司、金丰商贸公司于2014年7月26日向原告姚亚莉出具的借据,也证明了原告姚亚莉已依据合同约定将350000元借款交付给了被告磊基建材公司。同日,由被告金丰商贸公司出具的回款计划书、承诺函,均能证明被告金丰商贸公司应当在2014年10月26日偿还原告350000元借款。2014年11月26日,原告姚亚莉与被告金丰商贸公司签订的还款合同、还款计划书。证明被告金丰商贸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分期给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磊基建材公司、金丰商贸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被告磊基建材公司、金丰商贸公司应依法给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李晓洁、刘惠敏、王仰军、杜伟应当对被告磊基建材公司、金丰商贸公司的350000元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晓洁、刘惠敏是被告金丰商贸公司的股东,其二人存在抽逃公司注册资金的事实,被告刘惠敏曾多次给原告付过利息,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仰军是磊基建材公司的股东,也存在抽逃公司注册资金事实,其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伟是被告李晓洁的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被告杜伟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磊基建材公司、王仰军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决由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磊基建材公司、王仰军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磊基建材公司、王仰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磊基建材公司、被告金丰商贸公司在与原告姚亚莉签订的金丰民字(2014)第00859号《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告姚亚莉为出借人,被告王仰军为借款人、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为保证人;原告姚亚莉借给被告王仰军人民币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借款利率执行税后月利率1.65%,利息按月支付,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前;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为被告王仰军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王仰军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保证在借款到期后3日内代被告王仰军将借款本息偿还给原告姚亚莉,逾期自第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姚亚莉支付滞纳金,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洛阳市涧西区所在法院管辖。同日,被告磊基建材公司和被告李晓洁、被告金丰商贸公司还为原告姚亚莉出具了下列《授权委托书》、《借据》、《承诺函》、《回款计划书》:1、载有“对委托人王仰军与出借人姚亚莉的借款事宜(见《借款合同》),委托人自愿委托李晓洁代为接受借款现金(大写)叁拾伍万整,在委托期间,因受托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在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受托人交付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之后,此委托书自行失效。如因委托人指定账户错误造成委托人不能按时收到此款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内容的《授权委托书》;2、载有“今借到(出借人)姚亚莉(大写)叁拾伍万元整,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1.65%,期限3个月,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按照《借款合同》(金丰民字(2014)第00859号约定执行)。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的《借据》;3、载有“尊敬的姚亚莉女士:感谢您对洛阳金丰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您于2014年7月26日与借款人王仰军签订《借款合同》,您的借款金额是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期限是从2014年7月26日到2014年10月26日。借款期限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将无条件代为偿还本息”内容的《承诺函》;4、载有“依据签定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第00859号)约定的回款方式,制定回款计划如下:2014年7月26日,还款金额5775元;2014年8月20日,还款金额5775元;2014年9月20日,还款金额5775元;2014年10月26日,还款金额350000元(本金)”内容的《回款计划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