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78号院7栋2楼。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 被告常海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海兵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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