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7号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 委托代理人杨鸟,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辉杰。 被告刘宏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杰、刘宏丽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