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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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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榕与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57号 原告张榕,中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负责人乔耀强。 被告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57号

原告张榕,中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负责人乔耀强。

被告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郭青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榕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榕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榕科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