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57号 原告张榕,中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负责人乔耀强。 被告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郭青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榕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榕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榕科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