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洛阳中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葆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卢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哲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8.5元,由原告洛阳中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助理审判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