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李素娟。 委托代理人刘德强。 被告杜淑贤。 被告沈进通,系被告杜淑贤之夫。 被告三门峡比华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沈进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娟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三门峡比华利服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素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李素娟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