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委托代理人李薇,一拖集团福利处下岗职工。 被告杜某某,无业。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和、李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薇,一拖集团福利处下岗职工。

被告杜某某,无业。

原告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和、李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被告杜某某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8月28日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杜某某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被告经常外出不归,特别是2012年8月8日当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第四次离家逃跑,不仅带走了被告的一切,还把原告给被告买的金项链等物带走,直到8月21日才发现被告在华阳广场踢毽子,后请求居委会主任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故将其诉至法院。2012年9月5日,原、被告离婚后,过了不到十天,被告害了一场大病,被告打电话让原告去医院看她,原告见此情景,不仅潸然泪下,讯问后得知,无钱就医,经济困难,在被告多次哀求之下,原告又演了一场农夫与蛇的现代版,第二次又与被告复婚,这期间被告主动找原告,花言巧语,跪地发誓,保证不再逃跑,感谢原告的救命之恩。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办了结婚证,期间多次保证给原告养老送终,并要求之后也应得到财产,但原告没房产,只好答应给被告一笔款作为原告走后被告的养老。于是原告把本人在军创投资担保公司的145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转到杜某某的工行账上(账号62×××17),第二天3月1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一张收条,并写明如果变心(逃跑时变心的极端)如数退还。被告杜某某贼心不死,得到这笔款后,仅和原告过了几个月平静日子,之后多次挑起事端,外出不归。2013年12月3日夜,当原告心脏病复发不能行动时,被告与其小儿子一起将我们共同财物一起盗走,原告认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逃走后至今将近一年。原、被告二次结婚(2012.11,1)以来,近一年零25天,就把原告这样一个年近八旬五生活能力,体弱多病的人遗弃不管,因为钱骗到手了遗弃家庭成员。原、被告结婚之前,被告隐瞒了很多关于其家庭情况的重大事实,给原告的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幸,增添了很多麻烦。原、被告自××××年××月××日登记结婚到2012年11月第二次婚姻以来,这六年间被告共外逃六次,原告不得不另找保姆,被告杜某某知道后回到原告家中吵闹。被告杜某某不守法,不遵守道德,未尽到作为妻子的职责,给原告造成极大痛苦。被告以骗钱为目的,以婚姻和其他手段骗走原告145000元和10000元以及利息必须如数退还,共计160000元。除被告盗走的共同财物外,还有金项链一条、驼绒被、丝绵被各一条、白金钢菜刀一把、榔头一把,这是原告的私人物品,要求被告返还。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杜某某向原告返还其以欺骗手段骗走的145000元人民币;3、被告杜某某向原告清偿以其家人名义借的10000元人民币;4、被告杜某某向原告返还私人物品金项链一条(大约50克),驼绒被、丝绵被各一条,白金钢菜刀一把,榔头一把;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杜某某承担。

被告杜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二、原告不再要求被告返还2012年8月8日带走的被子、毛毯、金项链。三、2009年4月23日被告杜某某及其女儿姚琳菲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两万元,被告杜某某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李某某返还借款一万元,另外的一万元借款原告不再要求返还”。××××年××月××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后,被告多次向原告保证给原告养老送终,并要求应当得到财产。原告将其在军创投资担保公司的财产给被告,做为被告的养老钱。2013年3月1日,被告杜某某向原告李某某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今收到李某某给我的养老投资款125000元,如果变心如数退还”。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相互照顾,相互支持,相互理解。本案中,被告杜某某在结婚后长期不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返还借1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驼绒被一条、丝绵被一条,该请求已经在(2012)民一301号民事调解书中处理,本院对此不予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45000元,其中125000元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条子中认可,但该笔款项系原告给予被告做为被告养老之用,且附有条件,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与本案的离婚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杜某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争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