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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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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玲与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52-2号 原告李晓玲。 委托代理人刘德强。 被告杜淑贤。 被告沈进通,系被告杜淑贤之夫。 被告沈志豪,系被告杜淑贤、沈进通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为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52-2号

原告晓玲

委托代理人刘德强。

被告杜淑贤。

被告沈进通,系被告杜淑贤之夫。

被告沈志豪,系被告杜淑贤、沈进通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晓玲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晓玲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