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52-2号 委托代理人刘德强。 被告杜淑贤。 被告沈进通,系被告杜淑贤之夫。 被告沈志豪,系被告杜淑贤、沈进通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晓玲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