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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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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方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571-1号 原告洛阳东方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四街坊23-2-1-2楼。 法定代表人李玲珍。 被告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政府西侧办公楼。 法定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571-1号

原告洛阳东方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四街坊23-2-1-2楼。

法定代表人李玲珍。

被告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政府西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付舟。

本院在受理原告洛阳东方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为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洛阳市洛龙区(洛龙区未更名前为洛阳市郊区)古城乡政府西侧办公楼,且申请人所开发销售的“河洛文化度假村”楼盘所在地为洛龙区古城路古城乡政府西侧,申请人住所地及本案所涉纠纷合同履行地均属洛龙区行政区域范围。就本案管辖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住所地及所涉纠纷合同履行地均为洛阳市洛龙区,涧西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不具备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显示的内容,被告住所地应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管辖问题另行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本院依法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被告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