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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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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方医院与李艳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251号 原告洛阳东方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红,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东方医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251号

原告洛阳东方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红,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东方医院诉被告李艳星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东方医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东方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东方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