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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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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09号 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朱卫江。 被告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学斌。 被告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09号

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朱卫江。

被告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学斌。

被告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方溪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元松。

被告王元松。

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元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光

审 判 员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王书礼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