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雷红波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原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原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红波。

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雷红波合同纠纷一案,雷红波于2014年5月19日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签订的土地对换转让协议,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兰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会平、雷红波委托代理人王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与雷红波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对换转让协议,雷红波将位于兰考县东坝头乡朱庄村北、兰坝公路西侧的3亩土地的使用权,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位于兰考县东坝头乡政府西300米路南原兰考县东坝头乡供电所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对换。该协议没有签订日期,但双方认可为2007年所签订。协议签订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为雷红波对换给其的土地办理了兰籍国用(2008)第0021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应该按协议交付给雷红波的对换土地却因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与当地村民的纠纷而至今未能履行。雷红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对换转让协议,赔偿雷红波经济损失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雷红波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开封宋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雷红波对换给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该块儿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确定该地块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62500元。后雷红波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80万元变更为6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雷红波按照协议将对换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交付给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而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却未能按照协议将与雷红波对换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交付给雷红波,虽然不是因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主观原因所致,但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至今一直未能解决其对换土地纠纷,导致合同至今无法履行,况且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对已经对换雷红波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返还雷红波土地也不现实,故对雷红波要求解除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对换转让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雷红波要求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无依据,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可按开封宋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雷红波对换给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该块儿土地的评估价格进行赔偿。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雷红波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2007年签订的土地对换转让协议。二、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雷红波经济损失562500元。三、驳回雷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雷红波承担375元,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承担9425元。

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对换的转让协议因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解除该转让协议有误,合同是双方合意行为,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经部分履行,未履行部分的阻碍条件已经排除,继续履行条件已经成就,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确认,土地对换转换协议中的86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所有,该土地对换协议应继续履行。另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该评估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公正处理。

雷红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原所有土地一直被第三人所占有,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这些充分证明了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雷红波依法要求撤销该合同,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鉴定机构系双方共同选定,鉴定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在评估时现场勘验过程中已经当双方事人到现场实地勘验,评估机构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的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在原审中称要提出重新申请,但申请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且没有交纳相应费用。综上,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上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审另查明,2015年5月22日,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与雷红波签订的土地对换协议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己方义务。雷红波将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并协助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办理了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已经使用,故对合同已履行部分应予保护。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因与案外人有纠纷,至今未能按照协议将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雷红波,对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雷红波要求予以解除,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全部解除雷红波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对换转让协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应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给雷红波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按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应该按照交付雷红波的土地的评估价值对雷红波进行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称原审鉴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依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