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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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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初字第243号 申请人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谢京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冠华、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赟,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汴民初字第243号

申请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谢京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冠华、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赟,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王小力。

申请人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迪胜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小力申请撤销裁决一案,迪胜物业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迪胜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冠华、赵赟、被申请人王小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迪胜物业公司诉称:迪胜物业公司与王小力劳动争议纠纷由开封市龙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致使裁判内容错误,为此特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具体理由如下:一、仲裁期间明显违法超期。本案仲裁受理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龙亭仲裁委应在45天之内作出仲裁裁决,但是直到2015年6月18日当事人才收到本案仲裁裁决书,即使按照裁决书上面的落款时间也已经超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延期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批准以及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该仲裁裁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二、仲裁裁决结果无相对应的裁决理由,并且裁决结果明显错误。本案裁决书作出的三项裁决结果分别为支付加班费10099.2元、经济补偿金3600元、以及工资1500元,但是上述三项裁决内容在裁决书中并无相对应的裁决理由,没有说明三项裁决数额的计算依据、计算方式和方法,直接得出裁决结果数额,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龙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王小力答辩称:其和迪胜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就是每月1500元,上班期间实际每月发工资1800多元。加班费计算正确。其在迪胜物业公司上班一年八个月,迪胜物业公司应支付其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3600元。龙亭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是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迪胜物业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开封市龙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终局仲裁裁决,裁决:一、裁决书生效十五日内,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发王小力加班费10099.20元;二、裁决书生效十五日内,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小力经济补偿金3600元;三、裁决书生效十五日内,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小力二月份工资1500元。迪胜物业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迪胜物业公司的申请,本案争议焦点是龙亭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是否存在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委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龙亭区仲裁委受理案件的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该仲裁裁决并未超过最长60天的法定期限。龙亭区仲裁委诉称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迪胜物业公司诉称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审查,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迪胜物业公司诉称涉案仲裁裁决结果无相对应的裁决理由,裁决结果错误。因该项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对迪胜物业公司的该项诉讼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迪胜物业公司申请撤销龙亭仲裁委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对迪胜物业公司撤销冲裁裁决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开封市龙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开封市迪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