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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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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海林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2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文晓娜,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宗军、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2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文晓娜,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宗军、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会海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与会海林王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会海林于2015年1月5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43670.2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4日9时50分左右,王亚驾驶其所有的豫A*****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一大街交叉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与会海林所骑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会海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亚将所驾车辆撤离现场。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汴公事认字(2014)第339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遵守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会海林不负事故责任。会海林事发当日入住开封市第二中医院,初步中医诊断为:1.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筋伤;3.腰痛;4.眩晕。2014年12月11日出院,共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38005.62元。另查明,豫A*****号车在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会海林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8005.62元,有医疗费票据为据;关于误工费,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27天为1804.14元;护理费会海林主张1902.3元,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予以准许;住院伙食补助费以30元/日乘以27天为810元、营养费以10元/日乘以27天为27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共计43092.06元。事发后,王亚向开封市第二中医院交纳住院押金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作为肇事司机和车主对该事故所致会海林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会海林起诉要求王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已接受豫A*****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其对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事故所致会海林的相关损失应先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对替代赔偿不足部分,再依商业三者责任险相应承担。会海林的各项损失共计43092.06元,扣除王亚交纳的7000元住院押金后为36092.06元,均未超出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的承保范围,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应将该款足额支付于会海林。对会海林诉请中超出认定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的被保险人肇事逃逸,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会海林各项损失共计36092.06元;二、驳回会海林对王亚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会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元,由会海林承担189元,王亚承担702元(该款会海林已垫付,不再退还,由王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会海林)。

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王亚因交通事故造成会海林严重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可以撤离现场的情形,也没有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强行性规定,王亚撤离现场的行为属肇事逃逸,属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应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如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保险条款,更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王亚肇事逃逸,上诉人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亚答辩称,事故发生后,由于车辆比较多,为了不阻碍交通,答辩人在了解情况后,将车挪至路边,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派人跟随医护车并交纳住院押金。答辩人跟随事故科处理事故。答辩人并不构成肇事逃逸。

会海林答辩称,王亚陈述的均是事实。答辩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还要向保险公司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交管部门作出的汴公事认字(2014)第339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显示,导致本案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为:王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遵守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管部门并未认定王亚肇事逃逸,且王亚在事发后积极参加伤者的救治,并未离开事故现场,驾车撤离的行为并未影响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审法院判令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上诉称王亚肇事逃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