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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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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与李日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法定代表人施克银,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长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邵国宇,河南正言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法定代表人施克银,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长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邵国宇,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日俊。

上诉人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以下简称银祥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李日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日俊于2014年4月1日到银祥酒店工作,工作岗位保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11日李日俊申请转正,2014年5月13日领导批准。李日俊在银祥酒店工作期间工作时间是三班倒,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2014年8月8日李日俊提交离职申请,部门经理王国全签字同意,2014年8月12日李日俊离开银祥酒店。李日俊在银祥酒店工作期间,平均每月工资1643.50元,李日俊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1300元。李日俊2014年8月份工资未发放。李日俊上班时,银祥酒店发放给李日俊工作服并收取李日俊200元押金,离职时,李日俊未退还工作服装,银祥酒店也未返还李日俊服装押金。李日俊在银祥酒店工作期间,未给李日俊缴纳养老保险费,李日俊办理有养老保险账户,性质是灵活就业人员,李日俊的养老保险费缴纳至2014年6月。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李日俊到银祥酒店工作,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银祥酒店未与李日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工资。李日俊在银祥酒店工作12个小时,休息24个小时,存在加班事实,但单位未给李日俊发放加班费,银祥酒店应向李日俊支付加班工资。李日俊在银祥酒店工作至2014年8月12日,李日俊8月份工资未发放,银祥酒店应支付李日俊8月份的工资。李日俊在银祥酒店处工作期间,银祥酒店未给李日俊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李日俊自己办理有养老保险账户,银祥酒店应按李日俊的基本工资的20%支付其在酒店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李日俊退还银祥酒店工作服装,银祥酒店应返还李日俊工作服押金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支付李日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12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588元(1643.50×3.4个月)。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支付李日俊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8月12日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4363.80元(82个班×12小时+5个班×12小时-21.75天×8小时×4个月-40小时)×(1643.50元÷21.75天÷8小时×150%)。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支付李日俊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8月12日的养老保险金1144元。四、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支付李日俊2014年8月份的工资906.75元。五、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日俊退还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工作服装,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工作服装支付李日俊押金200元。六、驳回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封银祥商贸有限公司银祥时尚酒店承担。

银祥酒店上诉称:1、李日俊在我单位工作试用期过后,提交了转正申请表,并经公司审核确认。该申请表明确显示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我单位无须支付李日俊双倍工资。2、李日俊在我单位申请职位时,我单位已经将该工作的性质、上班时间等事项告知李日俊,其对上述情况是认可的。且其工作作为特种行业,行业实行的均是三班倒,其工资已经是我单位考虑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特别制定的工资标准。故原审判决我单位支付李日俊加班费,并把奖金和考核部分累计到工资中计算加班费显属不当。3、原审法院认定的养老保险费的起算日错误,应当以2014年5月13日为起算日,试用期不应计算在内。4、李日俊于2014年8月8日提交离职申请后,未经审批,便不辞而别,扰乱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故单位有权拒付其8月份工资。5、李日俊的服装押金已退,不应再判令我单位退还。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我单位的上诉请求。

李日俊答辩称:1、银祥酒店未与李日俊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李日俊的工作时间为三班倒,节假日无休息,每月工作244个小时,银祥酒店依法应当支付李日俊加班工资。3、李日俊于2014年8月8日按酒店规定向人事部提交了辞职表,部门经理签字同意,新招保安也接替了李日俊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酒店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4、原审法院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起算时间正确。5、服装押金确实已经退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银祥酒店的上诉请求,以维护李日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李日俊认可在劳动仲裁结束后,银祥酒店已经将服装押金退还。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日俊于2014年4月1日到银祥酒店工作,工作岗位为保安,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对该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银祥酒店称不应向李日俊支付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虽然李日俊向银祥酒店提交了转正申请表,但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令银祥酒店向李日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妥。银祥酒店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银祥酒店称不应向李日俊支付加班费的上诉请求。本案中,李日俊在银祥酒店工作实行三班倒,确实存在加班情况。银祥酒店亦认可李日俊工作时间为三班倒的事实,故原审法院依法判令银祥酒店向李日俊支付加班费并无不当。银祥酒店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银祥酒店称养老保险费起算日计算有误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日俊在银祥酒店工作期间,银祥酒店应当为李日俊缴纳养老保险费,银祥酒店称试用期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于法无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银祥酒店称不应支付李日俊8月份工资的上诉请求。从原审卷宗材料显示,李日俊于2014年8月8日已经按照银祥酒店规定递交了离职表,部门经理王国全也在该离职表上签字同意。且银祥酒店保安排班表上亦显示,李日俊在递交离职申请后工作至2014年8月12日,之后由崔建奎从8月13日接替其工作。故银祥酒店以李日俊不辞而别,扰乱其正常工作秩序为由拒付李日俊8月份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