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付裕、付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裕。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凯。 再审申请人付裕因与被申请人付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954号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裕。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凯。

再审申请人付裕因与被申请人付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审理时,付凯及其两个女儿均未提出遗产分割,付裕并不知道遗产分割的事,付凯处分其名下财产,即使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所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也应由付凯承担,与付裕无关。付凯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付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付凯与其子付永光对争议房屋所占份额超过三分之二,二人有权处分该财产。付凯没有证据证明争议房屋是付裕骗取的,买卖行为合法,且付凯的起诉也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付凯起诉理由是付裕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房产,并未说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二审认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付凯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付裕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故一、二审法院对该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无不当。付裕明知所买卖的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的情况下,仍签订买卖合同,且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房款,故一审认定该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付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应山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