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范东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复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蔚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际学,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富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复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境投资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复境投资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要求润富房地产公司支付复境投资公司定金50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润富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复境投资公司与润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开封市棚户区六号地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销售代理协议》,协议中复境投资公司为乙方,润富房地产公司为甲方。协议第三条约定:“本着合作共赢的目的,本项目获得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前,除定金外,遵循先设计后付费的原则;获得批准后,遵循先付款后设计的原则。”协议第四条约定:“项目策划:指报批之前的前期策划,费用共计18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作为策划定金;开封市文产会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策划工作全面启动,甲方向乙方支付80万元;项目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80万元。”协议第六条约定:“项目规划:达到报批深度,按规划建筑面积取费,单价为2元/平方米,规划费用共计160万元(实际规划费按最终出图面积核定,多退少补),其中,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万元作为定金;开封市文产会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30万元。”协议第八条约定:“由于上述因素,规划前期乙方的工作内容巨大,项目的政策、拆迁、文物勘探等不确定因素较多,且甲方在前期支付费用有限,因此甲方承诺本项目报批通过后的设计、销售策划、销售代理工作均由乙方承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甲方上述委托项目委托乙方完成,乙方可转他人进行规划、设计、策划、代理销售等(所转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协议第二十条约定:“为便于甲、乙双方工作,甲方委托王国营、乙方委托王春元为项目代表,以上代表均全权代理甲、乙双方,双方代表的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复境投资公司对该项目的策划、设计等做了准备工作。2014年元月5日,由市政府领导带队组织的有关专家、领导,听取了润富房地产公司关于《开封大相国寺文化商业旅游综合体项目》汇报(以王春元汇报为主),汇报进行后,经专家讨论,该项目未经过审批。协议签订后,润富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复境投资公司50万元定金。 原审法院认为,复境投资公司、润富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开封市棚户区六号地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销售代理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按照协议约定,润富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复境投资公司定金50万元,而且,该定金的支付不以本案所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为条件。润富房地产公司未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协议签订后,复境投资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润富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复境投资公司定金50万元。润富房地产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复境投资公司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故润富房地产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复境投资公司复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定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润富房地产公司承担。 润富房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润富房地产公司与复境投资公司协议,属无效协议,应依法予以撤销。1.复境投资公司不具备房地产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销售代理资质。2.负责双方签订协议的代理人王春元与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本人又不具备城市规划注册策划师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资质。3.从复境投资公司工商企业登记查询得知该企业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仅有8平方米。根据有关规定,复境投资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原审判决要求润富房地产公司支付复境投资公司定金50万元不能成立。根据双方协议第4条和第6条内容可以看出:50万元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项目策划20万元,一个是项目规划30万元,项目策划是前提,只有策划好了,项目被政府正式批准立项了,才有可能进行下一步规划和设计,本案中由于复境投资公司规划设计方案未能在市政府专题会议得以通过和批准,而后又在长达近一年时间内未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导致润富房地产公司前期投资长期搁置至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润富房地产公司不应支付定金50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或改判,驳回复境投资公司的诉求。 复境投资公司答辩称,润富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应依法不能成立。国家对策划、规划等代理机构没有法定的资质准入,复境投资公司具有协议约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不涉及资质问题。另外,为了避免一方获取成果,撕毁协议,协议第19条还规定,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撤销或者解除协议。如果一方撤销或者解除协议,除了赔偿另一方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本项目总投资的1%作为违约金。从以上几个方面,充分证实协议本身内容合法,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而且协议本身有严格的要求,就是不能撤销。因此,作为润富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撤销权依法不能成立。润富房地产公司拒付50万元定金也不能成立,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定金,无论是20万策划费还是30万元规划费,协议中只附有一个条件,这是条件就是时间,即协议签订三日内,其他理由均不能抗辩协议的履行。请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定金合同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属于从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复境投资公司与润富房地产公司签订《开封市棚户区六号地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销售代理协议》后,润富房地产公司并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尚未生效。复境投资公司要求润富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无法律依据,原审的判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复境投资公司对合同约定项目的策划做了相应工作,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应获得相应的策划报酬。鉴于复境投资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诉求的实际上是前期策划费用,故复境投资公司实质以定金形式主张要求策划报酬费用,结合复境投资公司项目方案策划实际成果,本院酌定其报酬为200000元。综上,复境投资公司要求润富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500000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润富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复境投资公司复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00000元。 三、驳回复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00元,由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境投资公司复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各承担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云鹏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