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新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大红。 委托代理人郭二玲。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侯新生、赵爱荣因与被上诉人齐大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侯新生、赵爱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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