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吴某,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两人缺乏了解,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交流和沟通,构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和家庭氛围。虽然原、被告在一些事情上双方沟通较少,但不足以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通过认真沟通弥合分歧,通过感情交流促进感情的融合。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马某要求与吴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兴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