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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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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899号 原告路某,男。 被告袁某,女。 原告路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和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899号

原告路某,男。

被告袁某,女。

原告路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和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3年4月3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路某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由于彼此无法沟通,常年无话可谈,感情已彻底破裂。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路某某随原告生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各人的生活用品及随身用品归各人所有。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自由恋爱多年、充分了解彼此满意后结婚,夫妻感情基础牢靠。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是一时糊涂,被告有决心和信心通过交流沟通感化原告,消除彼此间的误会,使原告回归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3年4月3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路某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原告在外地工作,双方沟通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家庭生活的和谐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交流和沟通,构建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和家庭氛围。被告亦明确表示今后会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会,且原告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路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兴立

审 判 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孟理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