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64号 原告周某甲,女,194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周某乙,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周某丙,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64号

原告某甲,女,194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周某乙,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周某丙,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