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64号
原告周某甲,女,194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周某乙,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周某丙,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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