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903号
原告张丽娟,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苗露彬,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学新,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海水,男,194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曹景云,女,汉族,信息不详。
被告尹永军,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第三人尹志军,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第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职务不详。
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庙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张改焕,职务不详。
原告张丽娟诉被告尹海水、曹景云、尹永军、第三人尹志军、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庙村委会物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张丽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