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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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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与尹海水、曹景云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903号 原告张丽娟,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苗露彬,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学新,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海水,男,1948年2月10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903号

原告张丽娟,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苗露彬,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学新,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海水,男,194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曹景云,女,汉族,信息不详。

被告尹永军,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第三人尹志军,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第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职务不详。

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庙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张改焕,职务不详。

原告张丽娟诉被告尹海水、曹景云、尹永军、第三人尹志军、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庙村委会物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张丽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