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583号
原告季仲达,女,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杏记甜品锦艺城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经营者杨又懿,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李柄蓉,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凡,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仲达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杏记甜品锦艺城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仲达于2015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仲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季仲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季仲达负担。
审 判 长 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 赵红娟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帅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