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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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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1776号 原告张永亮,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九灵,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1776号

原告张永亮,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九灵,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代表人张志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恒,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永亮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原告张永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永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0元,由原告张永亮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娟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梁

责任编辑:国平